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第一款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经侦查机关批准。
 
    1996年以前,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才被允许介入了解案件的情况,但这时给律师的时间往往非常紧迫。从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到案件开庭审理,通常只有一周至两周的时间,如果案件当中存在一些隐情,律师可能来不及进行调查取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按照规定,律师可以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时,申请与被告人会面,但由于规定中仍有含糊、不明确之处,给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1998年1月1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9条就“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已作出解释,即“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11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

这就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化、封闭式诉讼转化为新型的当事人主义化的基本开放式诉讼,无疑这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形势下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探索全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尽快适应新法的要求,就成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试图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重心要向前延伸,重点放在初查阶段,注意提高初查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如果不能在12小时以内获取到有罪证据,就必须放人。而实际上12小时以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就更加困难。

如果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不能获取到有罪证据,而不得已将其放回,则势必引起串供、转移、毁灭证据等反侦查行为,从而为以后的侦查工作增加难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只能是把侦查工作的重心向前延伸,重点放在初查上,在初查中获取到立案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以便在第一次讯问结束后,能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就要求在侦查工作中坚决摒弃轻视初查,重视口供,靠搞突击审讯、迫使其招供的粗放型侦查模式,必须将精力集中在初查获取证据上。

由于初查只是立案前的调查,尚未进入侦查阶段,初查时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采用搜查、冻结、扣押等侦查手段,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法与步骤。
 
    (一)选准突破口,提高成案率

1。善于从众多的举报线索中找准突破口。

一是注意分析举报线索的可靠性。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千差万别,内容有虚有实,价值大小不一,能否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并进而立案进行查处,是检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水平的一个最有力的尺度。

当前职务犯罪日益朝着智能化、隐蔽化和单一性等方面发展的特点,因此必须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不同规律、不同手段和线索的不同来源等情况,对案件线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从而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署名举报或联名举报,对出于义愤心理而举报的,要优先查处。
    对以假名、匿名举报或出于报复泄愤而举报的,要冷静分析,慎重查处。

二是要注意举报线索来源的可查性。对举报线索来源真实性大的,如虽属匿名举报,但知晓详情,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知情人等反映较详细的,要优先查处。

三是注意从举报线索中筛选出最容易突破的案件线索。如能找到举报人或知情人,作证可能性大 ,或有书证、物证可查,涉及范围小,初查时间短,有利于保密的,初查一次就可立案的线索要筛选出来优先查处。

2。从被举报人的不同身份、阅历、作案时所处地位、作用上选准突破口。

一是对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从牵制犯罪嫌疑人、抓住关键证人和作案人入手,进行初查,即将突破口选在证人、下属和其亲属身上;

二是对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其突破口应选择作案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或知情人、证人身上,可先初查从犯的作案事实,在获取证据后,再转而查处主犯;

三是对有书证、物证的职务犯罪案件,突破口应选择查帐、封帐或查财物,顺藤摸瓜,获取书证、物证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

四是要选择容易突破被举报人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为突破口,使初查从点到面各个击破,步步深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侦破案件奠定良好基础。

(二)秘密进行初查,获取有力证据。

由于职务犯罪一般都处于隐蔽状态,从而决定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选准突破口以后必须进行秘密初查,注意严把初查这个重要环节,紧密围绕案件证据作文章,要求必须将所办案件建立在扎实雄厚的证据基础之上,着重解决有无犯罪事实、有无证据存在、能否立案、是否最终将被确定为有罪,防止因简单初查、匆忙立案而形成案件证据单薄的弊端,杜绝犯罪嫌疑人将来有机会翻供、变供等问题。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初查必须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否则就可能打草惊蛇,造成串供、毁证、潜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种不良情况发生。

在初查中原则上应注意:
 
    一是参与初查的人员不应过多,要注意严守秘密,尽量缩小知情范围,即使需要办案人员以外的人予以协助,也要做到使协助人知其意而不知其情,避免人多嘴杂泄露初查秘密,努力使初查在秘密状态下进行;

二是在初查时注意不要暴露身份,要尽力隐晦初查意图,在确保有的放矢的基础上让人摸不准、猜不透,做到含而不露,隐而不发,为初查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埋下伏笔;

三是在初查中要有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初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正确预测初查对象、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地调整初查的方向和目的,使初查针对性强、选点准、突破快,才能及时获取有力的证据。

四是注意适当延长初查时间,把握好初查向立案侦查转换的时机,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尽可能获取到更多的证据,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机率;

五是因案制宜,适时采用技侦手段,为了使正面接触嫌疑人后一次讯问成功,在初查阶段尽量采用技术手段形成牢固稳定的证据,为将来出示有力证据以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充分准备,严密组织,切实提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质量
    
    刑事诉讼法除严格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外,第96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

由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所以把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后,认真搞好第一次讯问的质量,对于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制服案犯,进而突破全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一)准确把握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机。

第一次传唤和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初查由秘密转向公开的开始,根据以往的初查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一旦将其传唤到案就必须严密控制,这一成功经验,今后仍应坚持,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传唤,所以第一次传唤后,如需讯问迫其就范,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采取强制措施又必须在立案之后,这就决定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机选择办法:

一是可与立案同步进行或立案之后,以便在法定传唤时限以内及时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转而采取强制措施,掌握主动权,即果断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对少数职务犯罪案件,经初查后仅获取较少的有罪证据或均为间接证据,但有迹象表明或经仔细研究分析,有把握在第一次讯问时限以内获取犯罪如实供述,获得直接证据的,也可以在立案前传唤犯罪嫌疑人;

三是对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可利用第一次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故意打草惊蛇,采取欲擒故纵的计谋,布置好监控设施,有意将其放回,调动其与涉案人员相会后串供、转移赃物、赃款等,从而有利于及时获取再生证据。

因此,把握第一次讯问的最佳时机的共同前提就是,必须保证传唤结束后仍然不失侦查的主动权。

(二)熟悉案情,明确目标,提高质量。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对此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切忌仓促上阵而盲目进行讯问。

首先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具体情况,以便讯问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其次要周密制定详尽得当的讯问计划或提纲,预设多套讯问的方案谋略,其中包括确定讯问目标、讯问要点、讯问方法与策略、应变对策方案等,做到有备而讯、胸有成竹,力求在法定时限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确立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应以实际情况而定。
    对已经立案的,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和内容可以灵活掌握;

对需要通过第一次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后才能立案的,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和内容应以重点突破一点为前提,要选择初查后已经掌握得比较详细、具体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辩解无退路或退路较窄的事实为突破口,一旦突破即可定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切忌因讯问人对案情不熟,准备不充分,讯问时目标不明确,讯问方法不当,造成第一次讯问结束时既不能抓又不能放的被动局面。

第三是精心选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场合及讯问地点,讲究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锋的斗争艺术,营造讯问气氛,实行强势攻心,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兵临城下的心理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给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陌生、威严、恐慌的压力,以加强讯问的客观环境效果。

第四是因人施策,以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品质、心理特点、家庭背景、文化修养等诸多因素,根据不同的嫌疑人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讯问方法,随时把握其心理动向,掌握讯问节奏,摧毁其侥幸、抗拒的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避免讯问的模式化和浮光掠影;

第五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与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同步进行,采取协同化作战的工作方法集结优势兵力迅速完善主要证据,并及时互通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最大的讯问效果,避免贻误战机而给工作带来被动。

(三)灵活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对传唤、拘传作出严格时限规定的同时,对拘留、逮捕的条件也作了适当放宽,并赋予检察机关以拘留决定权,同时对取保候审也明确了可采用“人保”或“财产保”两种方式,这无疑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非常有利的,只要能够把法定的强制措施用足用活,就可以避免因传唤、拘传时限规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毁灭证据或潜逃、自杀等,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然,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后,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情会发生不断的变化,其强制措施的形式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要紧密围绕定案的证据展开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定案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使用工作,并以此作为适应新刑诉法的关键问题抓紧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的证据意识。

要结合对照刑诉法,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组织干警学习刑事证据理论,强化侦查和证据审查意识,增强发现、收集、固定、完善、使用证据的能力。

每个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官都应当掌握七种证据的特征。办案中不论是制定侦查计划、还是指导侦查工作、决定侦查措施,每进展一步都必须讲证据,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各种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赃款的来源、去向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串供、毁证、建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行为证据,使证据意识深入到每个干警心中。
 
    (二)在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上下功夫。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律师不仅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一定的调查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和对主要证据及时有效地予以固定、完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全面收集证据是指在侦查中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应当努力收集完备,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

有效地固定证据即指对主要证据要以多种形式予以固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的供述、主要证人的证言,除记录清楚、准确外,还要同时采取录音、录象的形式,录制视听资料证据予以固定,将录音带、录相带封存,作为证据随案移送。避免给犯罪嫌疑人以伪称检察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行为和程序不合法的借口。

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以后的讯问中,对其合理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迅速进行核查,以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堵塞其串供、翻供的后路,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要尽快查证。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要重视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要把保护证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固定证据的有效途径来抓,对发现有人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以阻止证人作证的,要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注意通过合法途径、手段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对此必须引起侦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对以各种途径获取的材料,要及时通过侦查手段转化为合法形式的证据,或用其他证据予以验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严禁为获取证据而随意许愿或搞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指证、诱证等非法方式取证,避免被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抓住把柄而控告违法取证,致使侦查、起诉工作陷于被动,而在法庭上被披露非法取证,也会使法官对指控证据的可信性、可采性产生异议,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准确判决。
 
    (四)依法处理查办影响刑事诉讼的事件或案件。

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还应对极少数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或收买、诱骗、威胁证人翻证、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如发现个别律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要抓住事实,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职务犯罪活动的情报资料建设,强化技术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进行的职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其所受的教育、阅历、工作经验及对法律、政策的了解与掌握也较一般人要高,这些人之所以置法律于不顾而去实施犯罪行为,除渎职犯罪以外,均属有预谋的伺机作案的犯罪故意,且大多都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或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其犯罪的手段、方式也愈加智能化和技术化。如:利用计算机、信用证、证券等犯罪,与外界勾结,合伙犯罪,将赃款、赃物转移、或携款潜逃等已呈上升势头。

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和水平、措施,大多尚处于主要依靠举报,或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发案后,或作案已有相当长时间掩盖不住被发现等,才派员开始查处。

这种被动滞后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查处职务犯罪的需要。

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视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资料建设,强化技术侦查监控能力。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合法手段采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及早发现或掌握违法犯罪的苗头、动向和行为,为及时预防和侦破案件提供情报依据。

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备专门用于技术侦查、跟踪监控的先进装备,切实加大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含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查处职务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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